成語的【自欺欺人】,眾所周知,一般也理解為既欺騙自己又欺騙別人,所謂的欺騙是指行為人【故意】扭曲事實或顛倒是非,【事實】是指我們的五官得以感知的素材,哲學上屬於【認識論】的範疇,【是非】涉及約定成俗的倫理價值判斷,哲學上定位為【價值學】,例如指鹿為馬的秦朝權臣趙高,他的內心明白知道該頭動物是鹿卻要説成馬,形式上是屬於扭曲事實的範疇,實質上卻屬於顛倒是非的典型,其中涉及有測試自己政治實力的隱藏動機,即趙高他想要知道到底是誰説了算數,誰才是當下得以拍板定案的老大,是秦二世胡亥?還是權臣趙高?然而權臣趙高他的內心是有如瞎子吃湯圓般的心裏有數(是馬不是鹿),因此趙高的宮殿表演是屬於欺騙世人無疑,卻與自己欺騙自己無關。
政治狂熱人士為了堅持其【確信】的政治理念,縱然拋頭顱灑熱血也甘之如飴,古今中外時有所聞,宗教狂熱人士深信自己的守護神真實不虛,如果有人談及他的神有問題,該宗教狂熱人士奮不顧身與其拼命也在所不惜,一般來説,他們都不是騙子,既沒有欺騙自己也沒有欺騙別人,至於他們的看法是否符合真實或為一般社會大眾所接受,則是另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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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萬年土地,無百年主】,就算有人幸運的含著金湯匙出生,假設於出生後不久即被贈與登記為某筆土地的所有權人,其間也假設該幸運兒都沒有因故而移轉登記,還是要平安的活到100歲才能符合【百年主】的諺語條件,於早期醫療保健不甚發達的年代,俗話説【人生七十古來稀】,而土地永遠都在那裏,就算改朝換代也是,所以説萬年土地無百年主。
李白説【夫天地者,萬物之逆旅;光陰者,百代之過客】,又説【棄我去者,昨日之日不可留;亂我心者,今日之日多煩憂】,其實都是時間惹的禍,早期民歌秋蟬歌詞説【聽我把春水叫寒,看我把綠葉催黃】,意境雖然很美,然而是關於現象世界變動的描述,就其背後看不見的本質應該是光陰似箭歲月如梭,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説【沒有人能夠踏入同一條河流兩次】,由於河道裏的水流不斷,上一秒的河水與這一秒的河水已經完全不同,我們身體的新陳代謝也是,佛家説生住異滅,其理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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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是溝通彼此的工具,廣義的語言包含文字,甚至包括了肢體語言,語言是溝通思想的利器,【語言是有聲音的思想,思想是沒有聲音的語言】,有人這樣形容,印象深刻。
我們腦海裏的想法總是因應環境而來,關於豬母這個名詞的創立是對照那段艱辛的農業時代,記得是羅素説過,人難免要與大自然戰爭、人與人戰爭、人與自己的內心戰爭,常聽説的【天人交戰】就是自己內心的不停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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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唯心】者的看法,身體僅是形式,靈魂才是實質,由於靈魂是六道輪迴的主體,不生不滅,身體僅屬【生住異滅】的臭皮囊,如同我們的房子、車子用久了都會壞掉,按【唯物】者的看法則反是,認為靈魂是身體所派生的產物,南朝范縝認為我們肉體既已腐朽即無法發揮所謂靈魂的功能,佛教高僧廬山慧遠卻始終的認為礙難贊同,蘇軾説【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
拉丁法諺説【程序不合,實體不究】,由於任何人都不能如神般的發現實質正義,因此僅能藉由共同約定的所謂程序正義代替實質正義,這個情形在法院的審判或政治的選舉可得驗證,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到底是誰彰顯了正義?到底是誰代表了民意?如果説民意如流水,那麼正義能否存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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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除了沉迷夢境或受外力強制,不然我們總先有【想法】再產生有意義的【行為】,佛家十二因緣的由【無明】產生【行】,而刑法原理似乎較為繁瑣,區分成犯罪遠因的【動機】及犯罪行為決定的【故意】,即將【心素】的部分切割細分為【動機】+【故意】,【體素】部分即是我們熟悉的所謂行為,犯罪行為人的動機無關於犯罪的成立,僅屬量刑參酌的條件,例如行為人關於偷盜故意的出於【飽暖思淫欲】或【飢寒起盜心】的動機不同,相應量刑不同,符合民心,此議題暫且存而不論,僅大概的區分存在於我們內心的惡性及表現在外的行為,我們常説某人的行為不檢,是指可得看見的言行舉止,包括積極的作為及消極的不作為,於不作為部分,例如社會規範要求人們穿著衣褲而有人卻不穿,社會規範的射程僅指外出而不及於居家部分的無礙於公序良俗,由於【不作為】必須連結【義務違反】,即社會規範誡命要穿著衣褲,而有人抗命了,違反了社會集體的意志。
俗話説的【邪惡】與【卑鄙】都是人文化成的語言建構,按約定俗成,邪惡動機存在我們的腦海裏,卑鄙行為表現在我們的行為上,一般來説是先有卑鄙動機再有邪惡行為,通常也是對應的成正比例,即邪惡動機愈大卑鄙行為愈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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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督宗教的【原罪】信仰,認為我們都是罪人,由於我們的始祖亞當及夏娃偷吃了禁果,該等不信上帝(告誡、規範)的不堪基因流傳了下來,我們必須要真誠懺悔而且受有恩典才有救贖的可能,因此按宗教的經典啟示,所有虔誠的信仰者都要相信自己有罪,並且尋求救贖。
刑事實體法的關於無罪推定原則,所有犯罪嫌疑人於歷經國家按正當法律程序審判之前都是要被推定為無罪,或似一張純潔的白紙,雖然也不排除有【灌籃假燒金】的可能,然而就法律信仰者的被告在法庭辯解自己都無罪,也ㄏ難不承認人總是最愛他自己的不自證己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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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理的【迷信犯】,是指行為人使用超自然的手段,意圖傷害他人,一般常見的,例如,有人確信靈符施法能夠害人,或是下降頭、紙紮人⋯等等的,看來都是有些邪門、可怖,然而按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人卻不會構成犯罪。
年輕時讀刑法,曾經以為【迷信犯不為罪】即為國家刑法否認有鬼神該超自然現象存在,長大後才發現,國家刑法並沒有否認鬼神存在,是該鬼神命題無法得到科學的因果證明而已,國家既不否定鬼神也不肯定,是採【存而不論】關於現象學的客觀立場,因應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所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包括【信仰】與【不信仰】,如果以刑法學理的【迷信犯不為罪】來證成國家否認有鬼神存在,即與憲法明文的宗教自由產生了衝突,背離了所謂的【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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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9日)報載新北市三峽有重大交通事故,奪走三條人命,令人鼻酸,敬表同情,人生無常,感受頗深。
據報導肇事的余先生曾受有模範父親表揚,首先,模範父親表揚與車輛肇事責任無關,其次,據傳有里長説余先生熱心公益、不可能喝酒,熱心公益與有無喝酒無關,熱心公益與獲選為模範父親有關,雖然與所謂模範父親的本質背道而馳,卻是里辦公處提報模範父親實務的重要參酌條件之一,一般來說,其實較似好人好事代表,然而熱心公益又屬高度不確定性的概念,仁智互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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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律專業課程的講授在大學,民國76年解除戒嚴,4年後的終止動員戡亂,迎接民主法治時代來臨,向下紮根的法治教育在小學,時代在動,萬物流變,韓非子説【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事宜則有功】。
傳説有位美女檢察官受命到雲林縣的國小宣導法治教育,年輕檢察官很有親和力,於校長帶領小學生們給檢察官熱烈掌聲才終止,檢察官説我是屏東人,今天來你們學校作法治教育,首先請小朋友以【如果】為題講句對我的評語,例如早期民歌【如果】【如果你是朝露,我願是那小草,如果你是那片雲,我願是那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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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食趕廟公】與【鳩佔鵲巢】都是負面的形容用語,乞食指乞丐,廟公指住持或受其委任的人,廟公或出於兔死狐悲的同類憐憫而出借廟場,想不到乞丐竟然恩將仇報意圖將廟公趕走,廟公的難受,想必有如引狼入室般的悔不當初,廟公的隨緣,或似【菩薩畏因,眾生畏果】。
據説所有的鳥類都有築巢的本能,只有鳩類不會,而上天為了補償鳩類的不足,特別賦予了牠們強健及驃悍,就我們人類的倫理道德或法律規範來説,所謂的【乞食趕廟公】或【鳩佔鵲巢】等等行為,我們都無法接受,我們都無法接受該等不勞而獲的坐享其成,我們都無法接受任何強盜行為的武力恫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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