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哲學家説【出生即是為了要死亡而做的準備】【人ㄧ出生就必須努力的往死亡的方向前去】,既然出生就是為了死亡做準備,暫不討論宗教議題,僅就世俗的現實來説,國家要設有繼承制度於生物的基因傳承之外的更有建樹,往昔封建社會包括有身分地位的繼承及財產權利的繼承,當代法律僅著眼於財產權利的繼承。

財產繼承制度是人類文明的里程碑,因為首先必須要先有私有財產的概念之後,才能有財產繼承的概念。

按照文獻記載,自然法學派認為繼承應該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歷史浪漫學派認為應該根據【家族共同生活】,相信【自由意志】是【遺囑制度】的根本精神,【囑】這個字是交代的意思,醫囑是説醫師交代的事,【遺囑】白話來説就是交代後事,基於人性尊嚴的宗教或世俗的終極意義,國家不僅不應該【自以為是】的設置障礙,反而要努力的協助才是。

我國現行民法第五編繼承的第三章遺囑的第六節設有特留分的規定,即民法倒數的那三個條文(1223~1225),所以會有這個【限制】的規定,除了延續前面所説,關於【歷史浪漫學派】涉及【家族共同生活】的主張,演變成法定繼承制度外,更限制了被繼承人生前的自由意志(生前處分死後生效的遺囑)。

被繼承人生前辛苦工作所獲得的成果為什麼不能自由處分?人性尊嚴的真諦在於人要活得像一個人,其靈魂僅存於人的自由意志,為誰工作為誰忙?就當代個人主義的思潮當然是為自己,為家人或為國家為社會反而不是排在首位,如果真要實現【人性尊嚴】的話。

按手邊文獻關於【⋯保留特留分制度之存在理由⋯(1)基於道義人情之要求⋯(2)基於近親扶養之要求乃至社會利益之保護⋯(3)基於家制維持之要求⋯】

惟這三個理由於當下的社會都很有問題,第一,【道義人情】部分,所謂【不近人情,違背義理】是道德問題,與法律不宜混合。第二,【近親扶養⋯】部分,民法親屬編的第五章已有相當規定,又社福制度的建制也是往昔的農業社會所無。第三,【家制維持】部分,這是很有問題的封建思想,與親屬編的第六章家都是與時代脫節的產物,引用文獻説【⋯故在現今各國法制上,對家這一親屬的身分法,設有專章而作明文規定者,僅有我國民法耳。⋯】(陳等三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445p)。

日前媒體報導許多無謂紛擾或讓當代人無法接受的社會問題,日後還會越來越嚴重,因為不想生養子女或根本想ㄧ個人自由自在的人會越來越多,而我國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ㄧ般來説,父母通常較早過逝,如果沒有子女,那麼想要用遺囑制度處分財產會涉及到,法律保障第三順序,關於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問題,很多兄弟姐妹各奔前程多年不曾連繫,比比皆是,法律的【特留分制度】就要硬生生的拆離【人性尊嚴】的自由意志,如金馬獎影帝陳松勇先生就是一個很好的實例,另外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也為眾所周知。⋯」

摘錄自阿丙0.6,udn部落格,特留分制度猶存,人性尊嚴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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