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9日)報載新北市三峽有重大交通事故,奪走三條人命,令人鼻酸,敬表同情,人生無常,感受頗深。

據報導肇事的余先生曾受有模範父親表揚,首先,模範父親表揚與車輛肇事責任無關,其次,據傳有里長説余先生熱心公益、不可能喝酒,熱心公益與有無喝酒無關,熱心公益與獲選為模範父親有關,雖然與所謂模範父親的本質背道而馳,卻是里辦公處提報模範父親實務的重要參酌條件之一,一般來說,其實較似好人好事代表,然而熱心公益又屬高度不確定性的概念,仁智互見。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死傷,總以過失或業務過失來理解,不管是致人死亡還是受傷,除非有特別的情事,本案當下有一個相當爭議的問題是關於【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同法第13條第2項説【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就結果來説同樣都是造成死亡的冰冷悲劇,然而【故意】的惡性重大,屬於殺人罪的範疇。

有認識過失與不確定故意,按刑法教科書常舉的例子,説,行為人如果【藝高人膽大】而確信不會撞死人,屬於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如果【伴有其他目的】認為真的撞死人也無可奈何,屬於不確定故意。

剛剛由新聞得知該肇事致三死慘劇的余先生於肇事前的約一分鐘ㄗㄞ前一個路口涉有肇事逃逸的嫌疑,至於一分鐘前涉嫌的肇事逃逸與本件慘劇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乃至余先生的內心是【藝高人膽大】的確信不會發生撞死人的情事,還是【為了肇逃】不顧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雖然他的內心不曾有過想要開車撞死人,因為並無仇恨。

該案具體的社會事實乃至行為人的內心狀態我們不得而知,宜由權責機關審慎認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衡平傷痛,亡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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