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理的【迷信犯】,是指行為人使用超自然的手段,意圖傷害他人,一般常見的,例如,有人確信靈符施法能夠害人,或是下降頭、紙紮人⋯等等的,看來都是有些邪門、可怖,然而按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人卻不會構成犯罪。

年輕時讀刑法,曾經以為【迷信犯不為罪】即為國家刑法否認有鬼神該超自然現象存在,長大後才發現,國家刑法並沒有否認鬼神存在,是該鬼神命題無法得到科學的因果證明而已,國家既不否定鬼神也不肯定,是採【存而不論】關於現象學的客觀立場,因應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所謂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包括【信仰】與【不信仰】,如果以刑法學理的【迷信犯不為罪】來證成國家否認有鬼神存在,即與憲法明文的宗教自由產生了衝突,背離了所謂的【法律優位】原則。

學理的【迷信犯】於實務上是以【不能犯】來處理,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所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是指無法由科學的因果關係論證而不是國家刑法否認有鬼神,前面第二段已經稍有説明,所謂【無危險】更補充了【刑法謙抑原理】,刑法是最嚴厲的處罰,射程不宜過遠。

炎炎夏日,如果有人預期電力不足而大量的購買重電概念股,而且為了一己之私的股票上漲,竟然心存【邪念】的欲與全民為敵,心術不正的向邪教教主購買了施法靈符,意圖於全台大停電之際賺得盆滿缽滿,這個站在全民利益對面的邪惡動機難免會激起全免的憤怒情緒,雖然於法律上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及刑法第26條的不能犯而沒有任何罪責,於寫作本篇的當下,有隻蜜蜂嗡嗡嗡的飛了進來,嚇壞寶寶,可能家裡的紗門有了破洞。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阿丙0.6 的頭像
阿丙0.6

阿丙0.6

阿丙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