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李登輝前總統主導修憲廢(凍、精)省,使得政治上曾經的【情同父子】變成【諸法皆空】的【自由自在】,那時我在公所擔任里幹事的工作,原先里幹事按省政府所頒布的函令每月領有【定額】的油錢補助沒了,里幹事們大家都很生氣,我們與主計室人員起了很大的爭執,有些里幹事搬出刑法第129條第2項的【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所謂《亦同》是指引用同法條第1項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按同法條第3項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另有更強悍的里幹事説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要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一般來説,里幹事相較於法制人員是比較少精研法律,但是涉及自身利害關係時則又屬例外,證成西洋俗諺所説的【需要為發明之母】。

主計人員無語問蒼天,由於【天要下雨、老母想改嫁,事屬無可奈何】,後來經由向上級函釋的請求程序,有些公所按【實報實銷】的方式辦理核銷,我們則認了,錢雖然不多,【當時】的心裏仍有些不平衡。

2006年,到調解會承辦調解業務,由於每個月多領有幾千塊的法制加給,按損益同歸原理,要【義務】【協辦】公所裏所有的法制相關業務,由於是體制外的工作所以説是【義務】,由於各單位均有相關承辦人員所以稱為【協辦】,林林總總,不管工程發包、財務紀律,乃至清潔隊員發生車禍死亡涉及勞保給付的爭議,大約有半數的案件其業務承辦都比我還懂該領域的相關法令,而該等業務承辦所以要會簽尋求我給法律意見,是想找人【背書】而已,由於涉及責任歸屬的書面意見陳供,有時要發很多時間在【業外】,然而【歡喜做甘願受】,關於那些酸酸甜甜的往事,以甜蜜的負擔來形容。

地方機關的公所與代表會有如中央機關的行政院與立法院,府會關係向來沒有永遠的朋友或敵人,黨同伐異,自古皆然,而我是公所(派)的員工(法制人員】,必須要站在公所的立場尋找相關的法律理由,關於代表會大砍預算與公所刪減相關團體補助後而來的隱有恫嚇之陳情書,記得我當時【協辦】【主筆】回應説【刑法第129條第2項的抑留剋扣款物罪,法條的所謂【明知】意指排除【不確定故意】,即要直接強而有力的故意才能入罪,如果【誤認】即缺乏該罪的構成要件,台端容有誤解是其一,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的第1款的抑留剋扣款物罪,與【貪污治罪】的本質不符,久為學者所詬病,退一萬步來説,另要有【意圖得利】的特別限制,而既稱是【貪污】治罪條例當然不含圖利國庫的情形,台端再有誤解是其二⋯】。

如果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的【意圖得利】要解釋成包含【圖利國庫】的情形,ㄐㄧ要如中世紀神學家聖奧古斯丁所説【失去正義的國家即與強盜集團無異】那樣,而聖奧古斯丁所説的【正義】,如果是實質正義那麼仁智互見,如果是程序正義,而於當時的情境我是沒有特別明顯的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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