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來的風風雨雨,乃至可怖風雨交加一再無情的考驗著受災百姓的生命韌性,看過許多純樸、良善人民受有災害的種種,除了敬表同情也頗能理解政府的相關反應。

雨過天晴,陽光難得再度露出笑臉,早上七點半到公所清潔隊預設的地點傾倒垃圾,聽見有人請問隨車服務人員説【蝦殼是不是垃圾】,隨車服務人員很親切的回答説【是】,其實提問者的真意是説【蝦殼】到底是一般垃圾還是隨車附收的廚餘,還好隨車服務人員能聽懂,不然【龜毛】來想,蝦殼怎麼不是垃圾,然而放對地方的垃圾就能化腐朽為神奇,不再是垃圾了,反之亦然,退休前常常在想,機關首長經常掛在嘴邊的所謂【適才適用】到是什麼東西?現在終於明白。

倒過垃圾,走路回家途中,邊走邊想,蝦殼是不是垃圾,是個問題嗎?如果不是,那麼為何有人提問,如果是,那麼問題到底出在那裏?

語言是傳達彼此內心看法(思想)的工具,廣義的語言不僅僅指語言及文字,還包括其他所有能夠使人理解其意義的符號,甚至彼此眼神互動的默契也是(語言),聽説過【語言是有聲音的思想,思想是無聲音的語言】,雖採相對狹義的理解卻很有道理。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説未落實垃圾分類,經勸導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200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前段法律的構成要件説【要垃圾分類】!後段的【罰緩規定】是擔保前段立法目的得以實現,否則就會如同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説【不會燃燒的火焰】,沒有【實效性】法律不是不會燃燒的火焰嗎?或許也可以【紙老虎】或【空包彈】來形容,紙老虎不會咬人,空包彈有聲光無彈頭,愛理不理,隨緣隨喜?

回家後,翻找先前清潔隊發放給各家戶的垃圾分類宣導文宣,印刷精美、圖文並茂,可惜很多人都沒有仔細看,我也是,有些就直回收送回去,我還留著以備不時之需,文宣中,請丢垃圾車【硬殼類】畫有骨頭、魚刺、螃蟹及蝦,【生廚餘】類第一項則明文【蛋殼】,並有蛋殼附圖相輔。

就我們一般人的想法,【蛋殼】與【蝦殼】都是屬於吃剩下來的廢棄食物,立法規範將【蝦殼】歸類為請丢垃圾車的一般垃圾(硬殼類)及將【蛋殼】歸類為隨車附收的生廚餘,我們尊重立法者的專業判斷,也願意遵守垃圾分類的環境保護訴求,守法是全體國民應盡的義務,原屬毋庸置疑,然而拉丁法諺卻説【法的極端,就是不法的極端】,而【立法從寬,執法從嚴】更是所有民主國家的葵花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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