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倫的開啟,就形式意義來説,【早期】關於我們結婚生效要件的制度是採取所謂的【儀式婚主義】(註1),後來改採【登記婚主義】(註2),結婚制度所以要【改頭換面】的原因固然有許多,其中之一,就是【有離奇,沒案底】。
【早期】的新人以宴請賓客的方式履行結婚生效要件的所謂公開儀式,有些人辦好結婚後即忙著洞房花燭夜,卻沒有適時的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日後小兩口因故不合要辦理離婚,戶政機關説,你們要先補辦結婚登記後再為離婚登記(註3),怨偶的小兩口認為很離奇,戶政機關説因為你們沒案底。
早期我們的婚姻制度,就【《契約》進入】的結婚部分是採取所謂的【儀式婚主義】,就【《契約》退出】的離婚部分是採取所謂的【登記生效主義《74年修正法律之前公權力沒介入,採書面主義》】,民國96年修正法律後,不管結婚還是離婚均採【登記生效】制度,即怎麼來怎麼去,童叟無欺。
就婚姻屬於繼續性(身分)契約的性質來説,除了有堅強的宗教信仰之外,ㄧ般來説,是可以有【另起爐灶】的選擇,只是也必須要負擔起很多關於經濟學理上所謂的【沉沒成本】,佛家説【歡喜做,甘願受】,沙特説【我選擇,我負責】。
註1:儀式婚主義,我國舊民法第982條説,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
註2:登記婚主義,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説,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註3:離婚【原先】有好聚好散的【兩願離婚】及歹戲拖棚的【判決離婚】,【目前】實務上有兩願的協議離婚(1049條)、裁判離婚(1052條)及調(和)解離婚(1052條之1)等三種。
兩願協議離婚的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其他兩種的裁判離婚及調和解離婚的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不是生效要件,而所謂的調和解離婚是指在法院所辦理的調和解而言(調和解離婚是屬於《形成權》作用的性質,按法律規定應於法院為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除非另有法律的授權,否則無法辦理《調解》⋯)。https://www.hqingshui.taichung.gov.tw/1419055/post
引自阿丙0.6,udn部落格,2025/01/24 02: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