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四任總統麥迪遜説,人非天使所以需要設立政府來管理,如果管理人都屬吃素或都是塑膠做的,那麼管理的目的就無法達成,若按英國霍布斯的看法,即會回復到所有人對所有人鬥爭的原始世界,該等社會狀態或如社會學家涂爾幹所説的【失序】,該等社會狀態與俗話所説的叢林法則相距不遠。
美國霍姆斯大法官説,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關於第一線員警用槍時機的問題,應該著眼於經驗問題還是是邏輯問題?如果邏輯問題,那麼按傳統邏輯的三段論法,即大前提、小前提及結論,如果經驗問題,那麼則涉及具體的社會情境。
法律邏輯的三段論證,就法律規範大前提,如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等行政命令的內函思維,這是屬於判斷有無【依法令行為】而阻卻違法部分,如【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固有法律概念判斷有無業務過失的致傷或致死,然而事實上第一線警察人員開槍當下所面臨的急迫情境絕非坐在辦公室來回觀看影音證據資料所得理解,第一線員警開槍時之心境上僅容有瞬間的判斷機會,大膽用槍可能換來終身遺憾,不敢用槍也是,其間的緊張、無助,乃至手心發汗、雙腿發抖均是容易理解,除非員警涉有故意殺人或明顯偏離比例原則等重大過失的不法情事,不然該等【危險損失】理應由第一線員警轉移到由【國家】負擔,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的國家賠償,第2項的警察人員故意行為的求償,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業已有相關的規範,然而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對於刑事部分的【業務過失】認定,仍然無法設身處地或該現場情境【只能意會不能言傳】,那麼第一線警察人員還是不敢大膽用槍,員警不敢大膽用槍的重大危害於第一段業已説明。
警械使用條例先前所以修法誡命員警大膽用槍,是由來於據説警察人員有9成9以上的比例不敢大膽用槍致治安敗壞,甚至無故犧牲了許多年輕員警的寶貴生命,是由於國家預算無法幫他們購買更好的防身設備、更好的交通工具及更好的槍械,乃至有業務過多致無法受充分實施在職訓練的情形,剛剛於網路看見一則關於員警開槍擊斃持刀挾持女友的嫌犯致被檢察官認定為涉有業務過失,以三萬元交保,具體情況雖然距離書面總是很遙遠,仍然感觸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