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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戴上【科學】的皇冠,就必須要有普遍性,例如牛頓的地心引力,不管在台灣,在美國,還是義大利,測試的結果都會相同。

如果説【法律】是門科學,那為什麼會沒有普遍性而因地而異,甚至極端的背離,例如,當年的反共義士,在我們這裡説要送黃金美女,在對岸的那邊則説他叛逃要處死,難道説【黃金美女】與【處死】是同義嗎?反之亦然,這到底是為什麼?

如果檢察官起訴都能無誤,那麼我們又設有公開審判的法庭,不是脫褲子放屁,是什麼?

如果法官的判決都能正確,那我們設有審級制度,也為他們蓋了屋舍,不是浪費公帑嗎?

我們面臨最困難的問題,首先是【審判地】決定了審判的結果,而不是有永恆的真理,其次是【審判人】決定了審判的結果,而不是全民有了共識。

引自阿丙0.6,udn部落格,2025/01/04 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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