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的布置如同往昔,庭務員大聲的喊了起立,大家都不敢怠慢,庭務員以前叫庭丁,那時候的庭丁習慣身著中山裝,大家都很敬重,庭丁未曾想到大家都很怕他的原因是由於庭上的法官,法官也不曾想過大家都怕很他的原因是由於後面的那幅中華民國國旗,中華民國國旗不曾發言卻由軍警協同的武裝力量所豎立,當下的民主法治國家,與其説武力不如説民意。

承辦法官於人別訊問後説,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檢察官起立行禮如儀,説起訴要旨如同起訴書所述,較久以前的檢察官是不用蒞臨公判庭論告,雖然這樣明顯背離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審判程序(兩造聽審),但是也持續了幾十年,後來改成要打電話邀請檢察官蒞庭論告(原有蒞庭的書面通知),所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現在則派有蒞庭檢察官,時代在進步,佛家説一切都是空,一切都在變化中,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説萬物流變,一個人無法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

法官問被告説你有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被告説我有收到,但是我不知道他在寫些什麼,他説我有罪,我説他一派胡言,法官説檢察官起訴你的關鍵是説你防衛過當,被告問法官説我不知道什麼叫做【防衛過當】,法官解釋説,檢察官説你防衛時【太超過】了,即當天的被害人經你第一次持重約2公斤平底鍋重擊頭部倒地後,你於被害人失去抵抗力後又接續騎上去再重擊其頭部致血流不止乃至死亡,你明顯是權利的濫用而不符比例原則,你不認為嗎?

被告説那天我生病在家沒能上班,家裡只有我一個人,中午想煮點東西來吃,你們口中所説的被害人翻牆闖入我家,我回頭看見嚇傻了,隨即大聲呼喊小偷小偷,當時我非常害怕的持續呼救,但是叫天不靈呼地不應,凶狠小偷不僅沒被我的呼救所嚇跑,反而色眼眯眯的彎下身説寶貝,他想要抱住我,我的右手本能的持起瓦斯爐上的平底鍋大力回擊,我知道這是我能夠保有人性尊嚴的唯一機會,也按以前學校網球老師教會的【扭腰、轉胯、揮拍】奮力的獅虎去,小偷被我打中頭如網球般後退幾步就倒了下去,法官你説被害人昏倒在地上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我為何又驃悍的騎了上去並使力重擊其頭部致凹陷血流不止,法官你説我不知道平底鍋重擊人頭部會產生死亡的結果嗎?法官你説我明明知道平底鍋重擊頭部會發生死亡的結果卻執意要致被害人於死地,所謂的明知他會死亡卻有意使死亡發生,法官你説我第一次的回擊可以理解為正當防衛,第二次於被害人失去抵抗力後的攻擊行為即屬報復行為,不能符合法律規定的所謂正當防衛。

被告説法官我一個弱女子當天生病一人在家,小偷闖入我家後即馬上變更小偷的犯意而成為強盜並意圖對我不利,我第一次的回擊成功算我運氣好,雖然小偷後退幾步後就倒地,但是我無法確定他會不會馬上再站起來攻擊我,如果會,那麼我的命運將是如何的悲淒?我於他倒下後再揮一鍋是延續最初回擊的接續行為,我沒有想讓他死,但是我比他更不必被犧牲,如果有天理的話,那我要請問法官你,如果當時的我換成是你,你會不會按照法律學教科書上所説的所謂【比例原則】,即不可打擊小偷的頭部而打其手或腳,避免小偷受害過重,乃至會選擇如幼兒園老師所用的愛的小手⋯。

昨天寫了一篇【如果警察都不敢開槍】涉及員警用槍時機的爭議,,今天網路的新聞説檢察官所以認定開槍員警涉有業務過失的關鍵因素,在於警員的第二次開槍擊斃歹徒,按照比例原則的學理來説,員警開的第一槍都已經打到了歹徒的手部即不宜再接續的開出第二槍,這是比例原則的最小侵害基準,眾所周知,然而如平底鍋殺人事件,於瞬間的不確定情境沒有誰能夠精準的掌握,除非是神,所謂不應向理性屈服的人性光輝,ㄨ讓它保留在教科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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