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真實不虛,從報載美國總統川普與台積電董事長魏哲家的達成共識,來到當下自由自在的自己,沒有人不是最愛他自己,川普首先當然要最愛他自己,其次才是美國的再次偉大,魏哲家也是基於愛自己的根基進而擴及於台積電,乃至中華民國,按自然法則的事物本質,任何人都要為愛自己而做出最佳的選擇,別人的任何批評均無礙於這個既成事實,任何評論無非還是基於言説行為人最愛他自己所形成的一隅之見,惟於民主社會的環境人人都享有言論自由,因此理應尊重每個人都有最愛他自己的權利,如同天賦人權般。
有人列舉了俗話常説的所謂【害人害己】【自作自受】來否定行為人沒有最愛他自己,就冥冥之中存有天理的這個部分,個人敬表贊同,就行為人沒有最愛他自己的部分,個人認為稍或有所誤解,理由很簡單,所謂行為人最愛他自己是指行為人於自己內心做出決定的當下,至於事後產生不利於行為人自己的結果,或如前些日子賴總統提及的所謂【菩薩畏因,眾生畏果】,或與行為人自己於當下做出了錯誤的判斷有關,卻無礙於行為人從來就是最愛他自己。
有人列舉社會上關於自殘、自殺的事實來否定行為人沒有最愛自己,就身體自殘部分,有人出於情緒的動機,有人是為了逃避兵役,林林總總,然而他們於當下的內心做決定時都是出於最愛他自己的動機,毋庸置疑。就結束行為人自己生命部分的自殺,或同樣也是基於【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該最愛他自己的動機,或許涉有器質性、藥物濫用的有形影響或非器質性的對於情境的過於敏感,乃至其他的任何利己動機,就別人的角度來看,通常認為自殘行為人他做了非常錯的傻事,不僅傷害了自己也傷害了別人,尤其是摯愛的雙親,然而就自殺行為人於自殺當下所處情境、所作決定前的認知,相信他ㄧ定是認為他這樣子來做是對他自己最好,也就是說行為人於自殺前的主觀認知是認為他選擇了所謂【無可奈何】的關於【最有利於自己】,除非自殺行為人的心智在自殺時是處於極端混亂而無法思考的情境,不然就通常來説,會被認為自殺行為人是犯了很大ㄉ錯誤,於理性的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