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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的民國50幾年,很多人家裡都養ㄧ豬隻當副業,豬隻是雜食性動物,除了吃廚餘也吃水果,例如熟透自然掉落的楊桃或芭樂,到果園撿拾掉落水果餵豬曾經是我小時候的工作之一。

那時候的養豬是屬於副業的性質,通常養幾隻或十幾隻而已,與當下的專業養豬場有很大的不同,當下專業養豬場除了企業管理外,動者有數百隻上千隻,記得上班時就有同事於公餘之暇養了好幾百隻,也開雙B來上班,有人即勸進他出來選鄉鎮市長,財力沒問題。

因為小時候家庭副業性質的小規模養豬環境,按術業有專攻的社會分工,有人就專門養種豬用以配種維生,即當時社會環境的所謂牽豬哥,而豬哥是用趕的,不似牛是用牽著的,其中的所謂【機關藏倉庫】,敬請參閱前篇【交易客體,以豬狗精液為例】。

牽豬哥既然是早期農業社會的行業,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而俗話説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們即有必要探討牽豬哥的法律關係,豬哥所有人的牽豬哥授精行為究竟是屬於【勞務供給契約】中那一種類型,如果是屬於委任】,那麼不管母豬是愛贏,那麼沒有受孕下次再來,即不用再付費,因為工作沒有完成,如果約定【包受孕】。

就小時候的印象所及,當時鄰里關於牽豬哥商業行為(遊戲規則)好像是按承攬關係或混合承攬的法律關係來進行,那時候的鄉下電話很少,僅存於村里長(辦公處)家或派出所,我祖父按多年的養豬經驗,觀察母豬發情的生理變化,於適當時間,趕快騎腳踏車到牽豬哥人的家請他趕豬哥來配合,如果時間算不準,豬舍裡的母豬就不願意配合,那麼豬哥與人都要白跑一趟,因此歸類為【承攬契約】,即要有【成果】,這個成果甚至可以約定包括【母豬受孕】,而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如是説,因此記得於自家母豬無法配合時,祖父還是會給個紅包,補償豬哥及牽豬哥人的旅途勞累,於自家母豬沒有受孕再來一次的情形也是這樣的,農村社會的人情味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如果依承攬契約,牽豬哥人明顯比較吃虧,即有許多可歸責於定作人的事由卻由承攬人負擔危險,平衡的方法,或是價金的加倍或加成。)

民法有契約自由原則的原理,於不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情境下可以自由約定,乃至兼有各種契約性質的所謂混合契約,而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有些地方或許採委任性質的只要豬哥到場就給錢,不管母豬願不願意配合,也不管母豬有沒有受孕,下次來再收錢,也不是不可以,因為契約自由,例如現在請技術人員到家修理東西,只要到場即酌收車馬費,相當合理,俗話不也説【抱貓過門檻也要給錢】,而另句俗語的【閒歸閒看命要收錢】,則是屬於勞務契約典型的委任關係。

註:不好意思,不知道是電腦不熟悉還是其他不明原因,編完又亂掉,重複很多次也是,因此敬請參閱阿丙0.6,udn部落格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81903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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